征收拆迁中,何为公共利益?
征收拆迁中,何为公共利益?
征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到底指什么?
“公共利益”是个抽象而又宽泛的词语,一般是指国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但实务中对于“公共利益”一词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在征收拆迁中,很大一部分纠纷也是由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而产生的。
1、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关于土地征收需满足公共利益的根本性条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据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2、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
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有许多征收主体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进行违法征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面临征收拆迁纠纷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此次征收是否符合上述的六种情形,以确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当被征收人自己无法辨别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被毫无法律根据的征收行为所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