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进行拆迁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审理拆迁人员强入民宅的二审案件,终审裁定涉案人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裁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秉承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征收拆迁中,拆迁者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任意妄为,不能无视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国家严禁暴力强拆、违法强拆的行为。
时隔两年,虽然法治大环境在不断进步,但征收拆迁中涉及的“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被拆迁人维权无门、举步维艰。笔者认为,改善行政拆迁的环境,追崇“文明拆迁、合法拆迁”,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在处理拆迁纠纷的过程中,都需要树立“法治思维”观念,在合法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拆迁,但有的拆迁属于商业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自身经营的需要才与被拆迁人协商的拆迁。因此,拆迁纠纷可能涉及的纠纷主体主要包括:征收拆迁中的政府、商业拆迁中的开发商、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以及被拆迁者。拆迁目的不同,涉及的拆迁类型不同,拆迁各主体涉及的权力(利)和义务也不同,在以法治思维处理拆迁纠纷中,所涉各方关注的侧重点也不同。
第一,在上述各主体中,政府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征收拆迁中,政府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以及必要实施强制拆迁决定等。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要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客观、公正,任何非法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导致政府非法拆迁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因此,政府作为执法机关,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要坚持“法治思维”,真正落实“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准则,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更要保障人民权益,避免引发官民矛盾。政府实施征收拆迁需要完备的手续,房屋征收单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或采取停水、停电、阻碍道路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及房屋,更不得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不明身份的人去实施拆迁行为,否则政府会陷入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的纠纷诉讼中,这不仅损害政府形象、挑衅法律权威,还让人民群众不信任政府。
第二,商业拆迁与政府拆迁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拆迁目的不同,前者的拆迁目的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商业利益,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而后者的拆迁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单方行使行政职权而实施的拆迁。由于开发商不属于行政机关,商业拆迁是否能顺利进行,取决于二者之间是否达成合意,开发商给予的补偿条件是否达到被拆迁人的要求,该行为属于私人之间的市场行为,法律不得进行过多的干涉。
商业拆迁也会存在拆迁纠纷,一般是开发商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遭遇被拆迁人的阻扰。实践中,被拆人阻挠的主要原因是被拆迁人事后反悔,或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权属纠纷。由于开发商无权强制拆除房屋,此时开发商应当首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明确权属,待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无论政府拆迁,还是商业拆迁,拆迁主体都可以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他人(包括单位)进行。对于政府拆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于商业拆迁,开发商也可以将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对于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而言,应特别注意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如果以非法方法实施拆迁,必然超出了委托范围,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民告官诉讼,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在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居于弱势地位。如果对政府拆迁的行政行为不服,被拆迁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纠正政府的错误违法行为。如果被拆迁人对于开发商的行为不服,由于二者都属于私主体,被拆迁人可以基于二者补偿约定提起合同纠纷之诉,也可以基于非法强拆提起侵权纠纷之诉,甚至可以通过自诉或者公诉的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