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未上班,还要拿工资 ---谈医疗期工资制度

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有言:“生老病死,时至则行”。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阶段。其中第三字“病”指的是生病,现代生活中也可延伸为与生病、看病有关的医疗。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生病,因此当我们请病假、在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如何给我们支付工资,你都知道多少呢?

 

一、什么是医疗期


《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一权利。

 

二、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主要工资会涉及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医疗待遇。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待医疗期工资待遇: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工资的,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劳动者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最后,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是最低的界限,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2、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是并列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的规定,二者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其他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医疗期满,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医疗期的相关权益保障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或者无过失性辞退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