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本人能证明自己加班了吗?

日期:2020年09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近年越来越多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转变为“996”“007”,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增加产值,选择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来获得额外利润。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就会产生加班费,企业和员工之间常常存在谈不拢加班费的情况,当双方出现争议请求仲裁或者法院审判时,如何进行举证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加班费的含义


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1、普通行业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劳动者应仅承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责任,主要有考勤表副本、节假日工资条、多名证人作证等等,也就是说,劳动者提供了上述证据,即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仅凭考勤记录中显示的时间认定加班在认定问题上存在诸多困难,劳动者如果想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还需承担证明加班是经过用人单位安排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若仅提供打卡记录和一份证人证言,由于打卡记录的证明力不被认可,而仅有一份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此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特殊行业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


部分服务行业,待命状态下的工种,或者以值班为内容的岗位,如企业司机、物业维修人员、门卫室值班人员等等,每日的工作时间一般超过8小时,甚至持续数十个小时,劳动者往往以工作的持续时间主张加班费。


这时候出现加班费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作期间可以休息或者单位安排调休的举证责任,例如,某工厂每晚需要值班人员进行值班,某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连续3天值晚班,向单位索要延时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依照劳动者的证据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则有失公平,因而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证明安排了调休或者劳动者夜晚已休息的举证责任。

 

3、长期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劳动者主张长期加班费,用人单位又主张已经支付劳动者相应加班费的案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记录两年备查。


因此,这时候出现加班费争议,用人单位应对两年内已经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应对两年以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