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你选哪一种?
征收拆迁中,每个家庭都会有自身的特殊情况,由此产生了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影响深远,那么,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没有权力强行决定补偿方式,其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的作法是违法的。选择何种补偿方式,是法律赋予给被征收人的自由,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从表面上看,如果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的数额相当,似乎选择哪种补偿方式都没有区别;但在社会实践中,选择这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有较大的影响,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缘由。
一、货币补偿的优劣分析:
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势是:货币补偿相对于房屋产权调换而言,一般会更快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更简单直接,且货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被征收人在拿到补偿款后,可以随心去处置,此项补偿款也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的消费,如果用于购房,以便选择更适合自身的房屋;当然,使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协议应约定好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选择货币补偿的劣质在于,如果被征收人只拥有被拆迁房屋一套房产,又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的话,那么接下来可能会有一段期间无房可住,这实际上造成了生活质量的降低。
二、产权调换的优劣分析
房屋产权调换的优势是:使用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无需为拆迁后自己的购买住房的问题花费心思。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其价格是不断变化的,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房价依然处于上升趋势,房产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受到“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影响,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不愿意离开故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依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被拆迁人的心理需求。
但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样会有其弊端。在实务中,被征收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拆除,而安置房的交付变得遥遥无期,虽然法律上有“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的情况较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无房可住的窘境。
总之,被征收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一方面有现金需求的,选择货币补偿可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如果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没有居住需求的,选择货币补偿可以提高生活质量。被征收人如果经济是较为宽松的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保证自身居住的条件情况下,是更为稳健的选择。
最后,被征收人无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一定要签好《补偿协议》,对补偿协议的内容予以明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