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就是违章建筑?不一定!

日期:2020年10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或超面积建房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一旦房屋遭遇拆迁,无证建筑是否就是违章建筑,无证房屋能否获得补偿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部分拆迁部门认定“无证”即是违建的概念,使得不熟知法律法规的当事人陷入一种“无证就该少赔”的意识,更有拆迁部门借此来实现“拆违代拆迁”的目的。其实违章建筑并不等同于无证房屋,房屋的证件不全未必就是违章建筑,无证建筑也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得出,“违章建筑”就是那些建设前未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既包括建筑物,例如房屋,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围墙、地面硬化等。


但是,有一些建筑,虽然未取得上述证照,却不应以违章建筑对待。

 

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的处理。


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政府部门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故而,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


总而言之,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全房屋,政府应当尊重历史、面对实际,在综合考量建筑的形成时间,办理手续情况,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