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解读《劳动合同法》之无固定期限合同

日期:2020年10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仍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劳动关系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即提前一个月通知,依法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而反对者认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上,只要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劳动者有强制缔约权,只要劳动者单方面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对此没有选择权。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法律条文呢?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期限关乎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涉及劳动关系及社会稳定,劳动合同的社会法理念主要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经过市场经济国家多年的实践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立法应摒弃以私法原则为主导的思想,更多植入社会法理念,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劳动合同法秉持这一理念,为了进一步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通过强制续签、禁止约定终止条件等整体制度设计,已经改变了之前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建立起一套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总述中单方面强调了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和对合同期限的选择权,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强制缔约权。对于该款第(三)项中的续订劳动合同,只能解释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包含续订合同的合意在里面,即该处的续订只是针对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之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延续,而不是当事人双方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续订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