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变“无言”:广告责任这样承担

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流量经济”和“流量变现”等新产物,“流量明星”也随之成为广告主们青睐的宠儿,他们“自带流量和粉丝”,广告代言放在他们身上自然就能通过网络吸引大批关注,产品销量也会水涨船高。但“流量反噬”的后果也极为明显,比如,明星代言的商品会被社会大众严格检视,明星高昂的代言费会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和讨论,任何有关代言产品的负面信息都会对明星本人的公众形象造成巨大影响,早些年就有不少明星在广告代言上摔了跟头。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明星代言”那些事儿。

 

一、广告代言人是什么?


我国《广告法》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看,广告代言人就是为广告产品“代言”的人,通过他的表达来体现该产品最具有卖点的部分,以此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

 

二、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广告责任吗?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突破性地修改,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纳入其中,2015年开始实行的《广告法》也规定明星代言人同广告等主体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为我国长期以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但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乱象做了一个终结。《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代言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星代言人需要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广告代言人毫无疑问需要对其自身代言的产品承担广告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产生有严格的适用情形,即(1)当明星代言人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2)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3)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构成要件,才符合明星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而对于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无关的商品及服务,如果明星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继续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星代言人也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需要,明星代言人在接受代言合约之前尽到一定的审慎审查义务,以证明其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广告代言人应被没收违法所得并接受一倍以上二倍一下罚款的情形,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综上,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时,若该商品的广高被认定为属于虚假广告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对于明星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即使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同时,明星团队的管理也愈加严格,对其代言产品的风险评估比前些年更加完善和谨慎,因此,如果消费者起诉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在严格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提出诉讼,还要在诉讼中承担比较多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