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
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大部分合同主体不会主动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连带责任,但履行中有很多“无意间”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面本文就简单概括总结一下适用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一、因合伙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与他人形成合伙关系,则根据合伙企业类型的不同、合伙人身份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需要区分合伙人身份,如果是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则只需要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因替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担保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而易见,连带责任保证的负担远远大于一般保证,也正因此,实际生活中很少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责任方式。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样就会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他人发生担保法律关系时,一定要注意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果因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的方式从而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则只能根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向债务人追偿了。
三、因劳动合同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雇佣了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且侵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享有者,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这是一条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如果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受到损失或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其中一个单位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这样的规定相当于对劳动者的双重保护。
以上几种都是生活中虽然“无意”但却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同时,新邦律师提醒大家注意,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劝酒及搭顺风车等造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通常比较常见,且现实中有不少案例都与此相关。其实,连带责任听起来虽陌生又遥远,但我们的生活中却时常能遇到它可能发生或者适用的情形,它其实就在我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