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科丹 浏览: 打印 字体:

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市场,普通民众无法识别真伪、优劣到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了抵制“恶行”、帮助消费者维权、净化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出现了一类群体“职业打假人”,他自身也是消费者一员,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


职业打假人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随着职业打假人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其中一部分人“知法懂法”,专门寻找生产者生产或者经营者经营的假冒伪劣产品,向法院起诉经营者或生产者,请求其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金。若这一类的职业打假人发展成为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团体,并以此作为职业时,中小型商场或零售品店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关于此类职业打假人,一些人认为其非法牟利、扰乱市场,不应认定为普通消费者。


由此可知,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具有复杂性,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呢?职业打假人应如何在经济生活中被定性呢?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性质应认定为消费者,理由如下:


第一,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是指排除以生产消费为目的,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与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个体社会成员。职业打假人一般购买的产品为个人需要而购买,因此从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仍是消费者。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尤其要衡平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当事人明知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而仍然购买,赋予其消费者的地位并保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即使职业打假人对虚假宣传是明知的,也不应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从而剥夺人身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客观而言,造假售假的问题屡禁不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的治理模式被证明是杯水车薪,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现实中,职业打假人俨然已经成为政府市场监督的最大助手,客观上也对遏制假货泛滥具有积极的作用,即使职业打假确实存在某种道德上的风险,但只要在法律框架下正确加以引导,就能趋利避害,发挥正面功能,不应简单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综上,从消费者的定义、立法目的和客观现实等方面综合来看,确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利大于弊,积极作用多于消极作用,但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在法律规定下,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加以正确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