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吗?

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消除未签劳动合同的错误,常常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这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巳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情况,即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按其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劳动者的真实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证据的,可以主张撤销劳动合同。


最后,新邦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确实可以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度”,否则操作过于生硬难免会导致相反后果,造成额外损失。


2、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于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应当依法解除或留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