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善心人”:好意同乘可减责

日期:2020年10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全国刚开始推行机动车限号出行的规定时,许多居民小区的用户之间出现了不少“拼车群”,群里的人都是互相搭车上班,在方便自己的同时还能帮助别人。这样的办法本是好事,但若是搭车的过程中出现了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此时应该怎样界定法律责任?自己的损失能够找谁赔偿?下面,新邦律师就带大家分析一下有关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


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形,是一种情谊行为。上文提到的“搭伴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情谊行为不以产生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故其通常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给付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然而,情谊行为并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即便是在情谊行为的进行中,一方也负有对另一方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因此,如果出于好意同乘而遭遇了意外(如车祸),应该理性分析好意同乘的实施者承担责任情况。


二、好意同乘遇车祸如何解决?


如果遭遇车祸,则应该区分事故责任的分配情况。对于非因好意同乘的驾驶人的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情形,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本规则确认赔偿数额,此时,若好意同乘中的搭乘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也可根据责任分配规则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若因好意同乘人的责任而使搭乘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此时应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有相关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好意同乘中遭遇的侵权情形有比较明显的保护好意同乘实施人的倾向,这种保护性倾向不仅是法律对于良好行为的一种保护和倡导,也符合法律对于情谊行为管理和规范的要求。


结语: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行为,法律也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提出过高要求,这样不仅会危害行为人合理的行为自由,也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营造和引导。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者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