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增“碰瓷”,让爱继续传递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经典案例】
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先后驾驶倪贵友汽车修理店内待修的车辆、自有车辆和借来的车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等地公路上,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1月6日晚,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简阳市逼停被害人杨年旭的货车意图敲诈财物,因杨年旭未予理睬,三被告人一直跟踪杨年旭到卸货地点,以扇耳光及言语威胁等手段,最终胁迫杨年旭赔偿了1000元钱。
【裁判结果】
简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以上述罪名判处倪贵友等五名被告人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按照敲诈勒索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牵连犯从一重罪判处的原则,将驾驶机动车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机动车辆,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碰瓷”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保护行车人、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解析《指导意见》】
一、什么是“碰瓷”
“碰瓷”一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可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实属首次。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二、“碰瓷”的分类有哪些
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三、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新邦律师说】
近年来,在城市主干路甚至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碰瓷”勒索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碰瓷”行为深恶痛绝,但目前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略显不足,导致“碰瓷”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在依法保障人权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这一手段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人民。2009年的“孙伟铭醉驾案”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还直接推动了“醉驾”入刑。
对“碰瓷”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对近几年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勒索钱财的多发现象在刑法上的回应。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充分体现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