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能否继承?

日期:2020年11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

 

而房改房的购买,往往存在两种情况,即职工可以支付部分购房款,取得部分产权,与单位形成对房屋共有的状态,也可以通过支付全部购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实践中,房改房的购买,往往存在分期付款,并最后取得产权的情况。而在出资上,也往往存在由子女出资,甚至是在购房人死亡后由子女补足剩余款项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那么,子女能否因为出资取得产权?在购房人死后缴款取得产权的是否还属于遗产呢?能否继承呢?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郑西雨与其妻子张慧萍(已故)生前育有二子,大儿子郑某1(本案被告),次子郑建洲(已故),原告郑某2、吴某系郑建洲的女儿和妻子。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6年6月24日死亡,其次子郑建洲于2015年10月27日死亡。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4年购买福建工程学院位于鼓楼区××街道西洪路××(××)2座302单元。被继承人郑西雨于1993年已支付一笔购房款5502.55元,该房产于1994年6月20日房改。郑西雨死后,郑某1继续以郑西雨名义补办了购买讼争房相关手续及补交了11986.81元的购房款,办理期间被告郑某1曾发电报给郑建洲一起交款,并于1998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R9815260,房屋所有权人为郑西雨。

 

【新邦律师说】


讼争房系房改房,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性、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决定了判断其权属时,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职工去世后仍然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个精神,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表明只要房改时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无论房改时父母是否死亡,产权仍归父母所有,子女在房改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本案讼争房房改时根据郑西雨的工龄、职级等因素以成本价计算应交的购房款,且郑西雨于1996年6月24日因病去世前的1994年已以郑西雨的名义缴交房改首付款4053元,剩余的房款也是以郑西雨的名义由郑某1补交,1998年也是以郑西雨的名义取得讼争房产权。故讼争房的产权应归郑西雨所有,郑西雨去世后,讼争房系郑西雨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知,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逝世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以其名义付清房款。此类房屋的产权归名义购买人所有,在其逝世后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

 

根据上述内容,房改房可以被认定遗产并可以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如果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否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的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