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给子女指望养老,结果却泪目了……
孩子年幼时,父母是孩子的港湾;父母年老时,孩子是父母的依靠。父母辛苦操劳一生所得的财产,最终也想着留给子女,一方面是基于对子女的爱,另一方面也指望着子女赡养自己。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哺育子女是动物也有的本能,赡养父母才是人类的文明之举。”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和优良美德,但现实中,总能遇到一些不孝子女。轻而易举取得父母财产,却置老人生死于不顾。今天,小编带大家看这则案例,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儿子、儿媳,却不尽赡养义务,二位老人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李某(男)、周某(女)年近七旬,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拆迁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三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儿子李某某与儿媳陈某承诺对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陈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李某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法院认为: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据上虽写李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李某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李某、周某对李某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新邦律师说:
法律保护赠与人,《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有例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注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要积极行使撤销权,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还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人已经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撤销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为了避免赠与合同达成后,存在撤销赠与的纠纷,新邦律师提醒:
1、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角度,订立赠与合同时,要明确合同内容,最好书面。比如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角度,谨慎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法律保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事后反悔就无法撤销。
3、从受赠人角度,为了防止赠与的财产因存在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可要求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财产瑕疵责任。
4、如果基于一定的义务条件才产生赠与,那么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