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拆迁补偿”的知识点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城区的土地一般来讲是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代为行使,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拆迁时,纠纷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征补条例,较为完善,被拆迁人利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但也有部分拆迁纠纷难以解决,下面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城市拆迁的法律知识吧。


一、 城市拆迁补偿的原则


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而不能是出于商业利益需要或是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手段,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二、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的原因


法律没有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大。


(二) 房屋的结构、附属物等类型多样化。在拆迁补偿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在房屋结构上,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土木结构等类型。在通常情况下,框架结构的价值要比砖混结构的高,砖混结构的价值比土木结构的高。在房屋用途上,有经营用途、住宅用途等,通常情况下,经营用途的价值比住宅用途的高。还有房屋的附属物,如装修,同样面积的房屋,装修的费用也不一样。


(三)不同区位的房屋不同。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在哪个地段。同样的房屋所在的地段不一样,其价值也不一样。譬如,北京某些核心区域的房屋,拆迁每平方米能达到14万元至25万元;同样的房屋如果在北京的其他区它的补偿每平方米是1万元到3万元。


三、城市拆迁补偿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补偿标准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中,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分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二)补偿范围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补偿安置方式


《征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块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市制定。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