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会议纪要,可诉?

日期:2020年11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田丽 浏览: 打印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看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内容是否对外部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产生,则可诉;反之不可诉。


实践和理论中,对会议纪要是否可诉存在不同观点:可诉或者不可诉


会议纪要是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会议纪要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会议纪要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二是会议纪要通过一定方式外化。外化方式包括行政机关将会议纪要作为行政决定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或行政机关将会议纪要直接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知晓会议纪要内容等,否则会议纪要不发生外化效果。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是行政职权的单方行政行为,且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纪要》作出后,仅发送给其他行政主体,并未要求当事人执行《纪要》。因此,该《纪要》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具有可诉性。


二、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政府内部工作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要落实会议纪要的内容或精神,一般仍需相关行政机关另行作出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的行政行为而非会议纪要。但若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三、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且实际得到直接实施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会议纪要中直接设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实际得到了直接实施的规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的,应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