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霸王条款”,对它勇敢说“不”

日期:2020年11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琪倩 浏览: 打印 字体:

“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常被提到,往往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就会认为商家提供的服务内容属于霸王条款。那么,“霸王条款”到底是什么呢?它有什么特点?遇到霸王条款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下面的文章或许对解决上述问题有所帮助。


一、“霸王条款”的概念与识别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存在。提起霸王条款,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之所以在制度上设置格式条款,目的在于能够节省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成本。但在实际的生活中,格式条款制定一方往往因其处于经济、资源、信息方面强势地位,会使用一些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负担的条约内容,“霸王条款”就是在消费者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深恶痛绝的形象化表述。那么,该如何识别霸王条款呢?


首先必须要明确,格式条款并不必然等于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格式条款,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必要不充分”的关系。


霸王条款的订立常常是经营者将交易的天平强行向自身倾斜的一种行为表现。因此,如果合同条款中有内容体现出经营者逃避法定责任、减免自身义务、加重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或者恶意削减其权利的倾向,则应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


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曾在其网站发布具有典型性的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本文做部分摘录如下:


(1)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如:“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2)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如:酒店或私人会所标识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3)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


(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只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但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5)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如“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6)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二、对“霸王条款”的救济


面对消费者如何对自己遭遇“霸王条款”进行救济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是否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之前,经营者应该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尤其是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条款内容予以说明。如果制定格式条款的的一方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格式条款中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消费者通过以上内容认定自己遭遇“霸王条款”,则可以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如果因该条款的制定或执行使得行为人遭受损失则可以请求赔偿;另外,若与商家沟通删除霸王条款未果,则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