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拆迁安置”是否真的贯彻落实?
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其中房屋产权调换是指行政机关以原地改建或者异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继续保持其房屋的所有权。那些中等收入、选择货币补偿难以重新在同地段购买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一般倾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该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应为被征收人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此规定是为了督促政府公平、合理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缓解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
一、多近算“就近地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这一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作指引,地方政府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节约成本,将被征收人的置换房屋安置到偏远地段,给被征收人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上海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较为完备、全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本区旧城区改建的产权调换房屋就近地段范围为本行政区域或者相邻的浦东新区、宝山区。”这就将就近地段的范围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具体明确下来,便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直接寻找法律依据。
二、为什么要“就近地段”?
举个实际案例,北京二环内四合院的拆迁工作向来引人注目,可是有些时候安置房都安排在了五环外。五环外vs二环内,这个落差是否满足就近原则?2017年最高院判例指明,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就近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无权剥夺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房源的权利,也无权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就近地段”范围作扩大解释,或者篡改法律、违反上位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