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劝酒担责莫忘了

日期:2021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酒文化历史。“酒”文化是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酒”更是现在我们的饭桌上和人际交往时不可缺少的一种饮料,古人曾有: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的优美诗句来赋予酒存在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因酒后发生伤亡事故而要求其他酒友进行赔偿引发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方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态度不尽相同,尤其是赔偿义务人无不感到冤枉,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在这里我想粗浅地谈一谈劝酒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劝酒行为的性质:一种情谊行为


首先,劝酒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传统酒文化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敬酒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习俗和社交礼节,相互劝酒也是传统习惯的待客之道。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面,任何聚会都需要喝酒来烘托和渲染气氛,“喝好”是表达诚意的一种方式,因此适度地劝酒、单纯的敬酒多是善意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其次,劝酒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情谊行为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不应当过度地介入,否则将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规则。


因此,当事人之间共同饮酒及善意劝酒并不当然产生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劝酒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饮酒者作为受害人自己一般应负主要责任


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为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亦即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生活中原则上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


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即应首先实行饮酒人的自己责任原则。所以在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


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范围


1、强迫性劝酒,说什么“不喝看不起我”;


 根据法律规定,饮酒人发生意外,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那么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怎样做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成年人饮酒、多人共饮、善意劝饮等行为并不禁止,但却明文禁止公民饮酒后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行为,如严禁酒后驾车等。但如果劝酒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能再要求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语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和酒文化浓厚的国度,酒起到怡情助兴的作用,但喝酒要适量,大酒伤身,喝酒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大家不劝酒是好事,能喝的多喝,不能喝的少喝,不想喝的就不喝,大家皆大欢喜,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