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生活中许多案子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导致法院不受理,最后案子没能很好的解决。对于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追诉期限。那应该如何来计算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呢?
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针对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也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即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诉讼时效延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是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且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来又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行为人于199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9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