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缺席审判敲响外逃贪官的丧钟

日期:2021年03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秦梦菲 浏览: 打印 字体:

《新刑诉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一大亮点就是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明确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所谓缺席审判,指的是即使在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特别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是否有罪。


一直以来,缺席审判在中国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审判的启动,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前提。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这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追逃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2018年10月,“缺席审判程序”以专章篇幅被写入新修改的刑诉法中。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在2021年3月1日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增设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共11条,细化缺席审判程序,明确规定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等相关问题,提高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


完善后的缺席审判制度有望成为惩治外逃贪官的司法利器,让外逃贪官不再逍遥法外。正所谓有罪必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既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期许,也是对司法机关最基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