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刑事错案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了!

日期:2021年04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书博 浏览: 打印 字体:

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和媒体的深度报道,越来越多震惊全国的刑事冤假错案进入人们的视野,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


虽然这些案情真相尘埃落定,受害者沉冤昭雪,但不能抚慰案件受害者数十年在狱中身体和精神遭受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能通过金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弥补。


值得欣慰的是,每一个冤假错案被平冤昭雪后,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体系的完善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健全。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精神赔偿正式在我国国家赔偿中占有一席之地,国家在其公权力的实施上尊重公民的人格权。但《国家赔偿法》中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简单范畴,对于精神损害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认定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最高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2021年3月25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和修改。


《解释》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赔偿。《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规范裁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裁量权不能过大。《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合理衡平。《国家赔偿法》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


《解释》的细化规定及变化: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责任范围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此进一步细化,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具体体现:


(一)《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二)《解释》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解释》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四)《解释》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时对具体履行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确。


三、精神损害如何认定?


《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


《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及具体金额确定


(一)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标准相结合。基于“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分为两档:  


1、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


2、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规定,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具体包括:


1、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4、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6、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公民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向国家申请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国家赔偿范围,并对其进行完善规定,不仅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是国家彰显公平正义和强化公信力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