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岂能成“越狱密道”

日期:2021年05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琰 浏览: 打印 字体:

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14年后未收监”一事有了新进展……


2020年,朱某宇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判决生效之后朱某宇并没有入狱服刑,而是被“保外就医”。


同年12月,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张玉刚反映了此事,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经详细调查,确认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张玉刚并不认可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体检。重新体检后,经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滨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对于此案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相关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当中。


本次事件出现的“保外就医”一词格外引人注意,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之一。


国家设立保外就医制度,原本是为体现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保障重病罪犯治病权利的制度关怀。但在司法实践中,此制度可能会被一些违法之徒钻空子。这不仅让法律的威信大减,也极大地伤害了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那么我国现行的保外就医制度是如何适用与审查的呢?

 

保外就医之适用条件

 

适用保外就医者必须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详细列举了所有可以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等共计十八个大类别的疾病。


采取肯定清单的模式意味着,除了上述法律明确列举的疾病之外,其他疾病一律不能成为适用保外就医的理由。


保外就医对适用者的执行刑期也有要求。若其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保外就医;若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保外就医。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可以适度从宽;对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保外就医之程序审查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且担保人需同时满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共四项条件。


3、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及当地公安意见、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保外就医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提出意见。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担保人需履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有异动,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义务。


5、罪犯被保外就医后,监狱或看守所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其《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6、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保外就医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7、在保外就医执行执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在诚信缺失的现实环境下,或许弄一张病情证明并非难事,看似有申报、有审批、有执行的保外就医监控机制,也由于缺乏公开透明而变得扑朔迷离、乱象丛生。


防止保外就医成为犯罪分子逍遥狱外的“避风港”,还需加强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监管,包括疾病鉴定、报送审批、监外执行等每个环节。尤其要强化对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民众评判和社会监督,加大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让刑罚带电、法治彰扬,让保外就医回归依法有序。